【双方已交付和收到定金,因分歧较大未签订合同,定金怎样处理? 】
1、定金收条原文(名字隐去):
收款收据:今收到张××交来××加工店转让定金叁万元(20000元),余款(含转让费、房屋租金)十五万元于200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如在此期间不付清余款,王××有权转让店给他人,定金叁万元不退。 此据 收款人 王××收款时间:2009年7月16日
2、 经过:(王××为甲方,张××为乙方)今年7月12日,乙方看过甲方的店铺(包括门面和2、3楼住房,系甲方自有房)和甲方事先拟订的合同(仅看过未带走),口头谈好:转让费十二万,房租六万/年,继续从事原店行业生产。乙方于16日支付甲方定金30000元,甲方手写“收款收据(见上文)”口头约定:20日签订合同时支付8万,8月17日前再支付7万。20日甲乙双方均对转让合同及房租合同进行修改,甲方主要涉及部分转让内容,注明不含一楼另外2间门面,(划线处为手写添加内容,该门面现租赁他人从事零售),乙方主要涉及期满续租和房屋维修责任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对方均不能接受且不能协商一致,乙方提出终止协商,要求甲方退还定金,甲方不退。
现在的书面证据只有收条,转让合同及租赁合同(为打印的草稿,草稿上有甲方手写的“不含一楼另外2间门面”字样。
3、 请问:1、该定金性质,属于订约、成约、解约、违约定金的哪一种或哪几种?
2、如果打官司,最可能的结果会怎样?
(请不要倾向甲方和乙方,最好做出分析,谢谢!再追送200分)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分析,小写应是30000,打错,现在由于收据上没说明具体转让费和租赁费,乙方坚持说当时口头约定是转让费是10万,两年房租共8万,,认为甲方更改约定,还认为甲方修改了租房面积(当时口头约定时另两间门面并不包括在内)要求付双倍定金,但均无书面证据及其他人证。对乙方的说法法院会支持吗?谢谢
【钟涛VLSI接将诶的】
一、“该定金性质,属于订约、成约、解约、违约定金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我个人认为,它属于订约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你这个案子里面存在两个合同:立约定金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合同为主合同。
1、《最高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立约定金的司法解释。
2、但是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解释》中“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而是“主合同订立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需要接下来分析你们的情况:
本人认为,虽然双方的主合同的价款支付内容在预约(定金收据)中已经有了约定,即“余款(含转让费、房屋租金)十五万元于200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如在此期间不付清余款,王××有权转让店给他人,定金叁万元不退”,这个内容就是定金收据中已经对主合同价款支付内容进行了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但是,这个价款支付内容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是需要依附主合同租赁面积、租赁间数等其他条件来实现的,不能单独存在。我用大白话说吧,还没约好我租几间房呢你就开始说价格,这不离谱吗?本人认为,这个主合同价款支付内容虽然写在了定金收据上,但是它是无效的。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还有一种情况,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换句话说,如果也将此情形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结果必然是要求承租人在订立了立约定金合同之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出租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合同条款。这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呀。
二、“如果打官司,最可能的结果会怎样?”:这个结果可能是,判决甲方返还乙方一部分钱,可能是大部分或者小部分,但不可能不返还。个人分析,请多指教。 . TAG: 定金 分歧 合同 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