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既要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也要赔偿守约方的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鉴于这种纠纷在二手房买卖中大量存在法律层面的分析与实务上的操作指导就成为一种必要。
依照 “ 合同必需信守 ” 原则以及 “ 有过错则有责任,有损失则有赔偿 ” 法律原则,为了保证交易平安和市场秩序,对于那些为了一己之私而恶意违约的人,法律上就有必要给予规制。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房屋买卖的顺序比较繁琐以及产权过户的周期较长,此期间,如果房屋的市场价格变化较大,就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往往会造成房屋出卖人或房屋买受人违约的情况。那么,房屋出卖人(卖家、上家)对于房屋买受人(买家、下家)房屋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故意违约,造成卖家机会本钱的增加和房屋价格下降后的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同理,如果卖家在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以后,故意违约,买家能否要求卖家赔偿房屋上涨以后的损失呢?
一般情况下,守约方都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也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但对于那些已经履行不能或履行以后没有意义的情况,守约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尽管合同法一般不支持赔偿间接损失的要求,但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却是一个例外,就是说,违约方既要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也要赔偿守约方的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一、所谓直接损失通常是指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守约方
二、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间接损失,需要强调的预期可得利益并非是合同履行之前守约方就固有的利益,但如果合同履行,守约方是可以得到这些利益的这也正是守约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所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预期可得利益通常是指由于房屋的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的 房屋涨跌损失。比如目标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价格是 100 万,如果遭遇房价涨跌,变成了 120 万或者 80 万,那么,这两种情况下,买方或卖方的违约都会造成对方 20 万元的实际损失。
三、如何确定预期可得利益(间接损失、房屋涨跌损失)
依照上海高院的意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对比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动身,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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