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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协议后房屋涨价卖家反悔-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另加房价上涨差价

时间:2010-3-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签订居间协议后房屋涨价卖家反悔-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另加房价上涨差价

钟涛律师按:自从2007年以来,中国的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上海的房价也是高歌猛进,没有停止。

从二手房的交易流程来看,大部都是通过中介,看房,签订居间协议,然后与卖家看房见面,买家缴纳定金,约定好时间签订买卖合同。

这个中间就有一个时间差,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候,卖家的心理就会不平衡了,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要主动违约,那么很多买家就要有疑问了,出了返还定金之外,我还能主张什么赔偿呢?难道就这模样便宜了卖家吗?

钟涛律师解答,法律会充保护守约方、诚信方,遇到房价上涨,房东主动违约的情况,法律规定出了要双倍返还定金之外,还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房屋价格上涨的损失、中介费用、其他合理开支等等。

居间合同是为了保证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订,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未能促成本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

下面,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为例子,钟涛律师析如下;

【案例】

 1、  2009年4月19日,留某某、王某某以及二手房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王某某向留某某出售名下所有的本市常德路某号29层(建筑面积为126.63平方米)及地下车位一处,房价款450万元(含车位价格27万元),同时约定10天内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后,由留某某期支付房款。签约当日,王某某收下定金5万元。

  2、  2009年9月中旬,留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双方签约的3个月后,涉案房屋的市场均价上涨了3500元/每平方米。在同年7月上旬,王某某通知留某某,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留某某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示范文本并非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除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支付房屋差价40万元等。

   3、 留某某向法院还提供了“瑞高”“佳歆”两家中介公司证明,她所购买的地块房屋,在2009年4月为33500元/每平方米。同年7月为39000元/每平方米左右;从互联网下载资料看,房价呈上涨态势。

  4、  法庭上王某某辩称,因他俩在印尼且父亲生病,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来沪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多次与留某某协商退还定金未果。认为同意返还定金5万元,对留某某其余之诉则不认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系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性质,该协议表明在签约后的10日内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再履约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未能促成本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现王某某未能按照协议,在约定的期限与留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违反约定的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拖延3个月后才发函给留某某不再履行涉讼协议,导致留某某丧失了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加之二手房价格从2009年4月至7月确实呈上涨态势,留某某产生损失是必然的。法院参考了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后的预期利益,考虑到王某某已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情况,综合确认了王某某应赔偿留某某预期损失20万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钟涛律师提醒,签订合同之后,应该遵守诚实守信,按期履约的原则,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违约,出了要承担定金双倍返还之外,还有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得不偿失。 

 

这是由上海房地产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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