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晓君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晓琳与晓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晓琳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富的处置,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晓君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父母亲,获得过晓琳的同意,那么晓君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尽管房屋产权人登记在丈夫晓君 ( 化名 ) 一人名下, 法院认为。但晓琳 ( 化名 ) 却对夫妻关系不睦的晓君擅自将房屋转售公婆的名下表示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晓君与公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晓君名下。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晓君与晓琳公婆签订的海防路某号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房屋户名恢复至晓君名下。
1998 年 9 月 15 日,晓琳与晓君登记结婚踏上了红地毯。同年 12 月下旬,晓君与销售方签订了旧住房成套改造增量房屋出售合同,以 19.5 万元购买了海防路上一处房屋。 1999 年 5 月 5 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晓君一人。 2008 年 2 月上旬,晓君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 43 万元转让给父母亲。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晓君父亲,母亲为共有人。
2009 年 9 月下旬,晓琳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和睦,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晓琳认为丈夫晓君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父母亲,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 “ 金蝉脱壳 ”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法庭上晓君及父母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晓君要结婚,父母亲用一生积蓄钱购买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向亲友借款,曾在买房前就言明该房款只能是借给晓君的房产证上只能写晓君一个人的名字,且产权证要放在父母亲处,待父母亲晚年衰老,待晓君有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后,再还给父母亲作养老费用。
晓君还称在 2007 年 6 月中旬,晓琳就提出要离婚的主张,不但要争该房屋,还要争女儿抚养权和家庭财产。考虑到晓琳要求一旦得逞,丈夫晓君将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一生心血化为泡影。晓君与父母亲商量,欲将借款本息还给父母,遂三人一起去区房屋交易中心,该房屋评估为人民币 45 万元后,将房屋过户到父母亲名下。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供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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