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在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主要明确了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这在绍兴还属首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本案中的房产标的在合同签订时,该房产的产权证确实还没有办理出来,被告就抓住这一点,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法院最后为何判定合同有效呢?本案中的房产标的是属拆迁安置房性质,房屋产权是清晰的,来源是清楚的,且合同中约定,陈某取得“三证”并协助办理好过户手续,贺某才将余款付清,房产交易完成,这其实是一个“附期限合同”。陈某已经于2002年领取了“三证”,符合了合同履行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有效的。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可视为“安置权转让”
贺某与陈某经房产中介所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案例: 2001 年 6 月。约定陈某将其拆迁安排所得的位于绍兴市区的一处房产以 21.5 万元的价格卖给贺某,贺某应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前分三次付清房款,最后一笔房 ...
贺某与陈某经房产中介所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案例: 2001 年 6 月。约定陈某将其拆迁安排所得的位于绍兴市区的一处房产以 21.5 万元的价格卖给贺某,贺某应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前分三次付清房款,最后一笔房款于 “ 三证 ” 料理过户时付清。依照合同约定,贺某向陈某支付了 5 万元购房定金,后因房屋未按期竣工,双方约定延迟交接,贺某在 2002 年 1 月向陈某支付了预付房款 4 万元,陈某在 2002 年办理完 “ 三证 ” 但尔后陈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料理房产过户手续,也不肯依照合同返还贺某双倍购房定金。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陈某则认为, 贺某于 2003 年 5 月起诉。根据《乡村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第(六)项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认为贺某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须返还陈某的定金和预付款。
乡村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 法院审理认为。其立法目的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本案讼争房屋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且在合同成立后陈某已经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陈某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老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平安,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陈某应向贺某交付房屋及该房屋的钥匙和所有权证、契税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料理房屋产权变卦登记手续。 . TAG: 钟涛 上海房产 律师 买卖 办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