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在办理房地产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客户购买房产提前进行咨询问题,钟涛律师归纳了很多经验和知识,其中今天要讲的就是购买拆迁安置房之后,办理了抵押是否就高正无忧了
不是的。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将房地产进行抵押作为债的担保,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但现实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中,实际上并非借款关系不存在借款抵押关系,因此办理抵押登记并非是高枕无忧。一旦弄巧成拙,在合同到履行到期,卖方要求将借款还清要求收回房子,买房人就会很被动。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必须要有其他相关约定确保不能弄巧成拙,具体如何办理可以找本站律师具体办理,联系电话 158005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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