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安置房如果卖方到五年后反悔不卖了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卖方应配合买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房价上涨后,卖方往往找各种理由推脱不配合办理过户。《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方如果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一,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手续。 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这个就是合同签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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