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答:认为。原本就是相对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而言的故而,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则。而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害,往往也是就合同未履行局部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一般以不逾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 规范,认为这仅是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类型的纠纷中如何确定违约金规范的列举。因此, 如当事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可以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如当事人的损失无法确定的则以不逾越合同未履行局部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
一种观点认为, 依据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 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予以减少或者增加。实践中。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39 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逾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 规定进行调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因此,违约金调整的尺度应如何把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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