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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买家与中介签居间协议购房次日反悔诉退“意向金”?-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0-3-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买家与中介签居间协议购房次日反悔诉退“意向金”

 

近日,法院认为。据此。著名导演陈凯歌的前妻、现任中国互动媒体集团总裁的洪晃可能自己也没想到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的一套房屋竟引发了一场纠纷。去年 5 月,方女士从中介公司挑中了这套房屋,很快和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 5 万元意向金。回家后,方女士觉得自己当时是一时激动 于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和方女士签订补充条款后,中介公司退还了 5000 元。但此后,方女士依然要求退还其余 4.5 万元意向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交到长宁区法院

买方:签约是一时激动 应退还意向金

去年 5 月,方女士在上海蓝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源信息上看中了一套位于武夷路的房屋,这套房屋是洪晃委托出售的依照方女士的要求,工作人员带她及其家属实地检查了房屋,方女士对房屋很满意。

5 月 21 日,和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 5 万元意向金。

回家后,家人不赞同方女士的激动 决定。第二天,方女士和丈夫来到中介公司,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 5 万元。几经交涉,得到委托人洪晃的同意后,中介公司退还了 5000 元,但要求方女士签订补充条款,约定 5 月 28 日签订买卖合同。

5 月 26 日,方女士委托律师致函,并多次联系中介公司要求退还 4.5 万元,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方女士将中介公司告至法院,并追加房屋所有人洪晃为第三人。

方女士认为,房屋的出售方并未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尚未生效,有权撤销尚未成立的签约行为,中介公司擅自将意向金当作定金,于法无据。所以,要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意向金余款 4.5 万元。

卖方: 4.5 万元属定金,买方毁约应没收

法庭上,上海蓝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表示,实地检查房屋后,方女士和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就房屋的交易条件等进行了确认。随后,方女士要求检查第三人签署协议的情况,并趁机撕毁了签有补充条款的协议最后一页,提出不再购买涉讼房屋,要求退还 4.5 万元。

公司认为,征得委托人洪晃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方面收取的款项属于定金,也已经转交给委托人,方女士恶意撕毁协议是违约行为,公司作为居间人没有义务返还讼争款项。

委托人洪晃也确认,签约及返还 5000 元中介公司都征询过其意见,同年 5 月 22 日,委托朋友看过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收到中介公司方面转交的定金 4.5 万元。依照合同约定,方女士突然反悔,定金应予没收。

法院:买方事先应充考虑,毁约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女士和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经过交涉后达成补充协议,明确 5 月 28 日签订买卖合同,即标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为按照协议,由中介公司方面继续履行居间事务,以期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虽然中介公司退还了 5000 元,这只是对意向金数额的变卦。方女士撕毁补充条款原件,虽可理解为其不愿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束,但此行为并不能当然消灭此前签署补充条款的行为效力。

而且签约、付款、交涉过程得到委托人认可, 5 月 22 日在确认协议内容情况下,委托人收取了中介公司转交的 4.5 万元。由于此时记载有补充协议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尾页的原件已被方女士撕毁,而出售方签章处也在该页,所以其客观上已无法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因此,根据协议约定,委托人确认协议内容并收取讼争款项的行为,使得该款由意向金转为了定金。

方女士在对购买价格数百万元房屋的事宜作出决定前,应当慎重考虑。以取得中介公司退款为目的而签署补充协议后撕毁协议原件的行为,不论是一时情绪失控还是蓄意而为,均属不妥。

法院采用了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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