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意向金时要明白以下两点:
第一,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意向金并不是定金。
因为法律对意向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意向金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完全取决于双方怎么约定。如果仅约定交纳意向金而取得购买某处房屋的“优先权”,或者取得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权利,而没有约定开发商到时不按合同条件出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开发商反悔或提高售价时,购房人就难以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 如果双方约定了意向金具有定金的性质,那意向金就是定金。
比如约定:交纳意向金的一方不签约则丧失意向金,收受意向金的一方不签约则应双倍返还意向金。那么,此时的意向金就是定金,任一方返悔将受到惩罚。但意向金合同通常由开发商单方拟定,所以没有对其不利的条款,在房产价格持续上升的过程中,开发商几乎不用担心购房人付了意向金不签约而给其造成损失,因此不会在意向金合同中约定意向金具有定金同样的性质。
所以,交纳意向金时,购房人一定要明白意向金与定金是有严格区别的。要是没有将意向金约定为定金的性质,那很难对开发商有所约束。在司法实践中,交了意向金后开发商反悔,购房人再起诉开发商要求双倍返还,这样的案件很多都被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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