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公房出卖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局部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处置。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局部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处置。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局部进行处置。
刘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刘女士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刘女士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卖,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刘女士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卖。刘女士和李先生便以 10 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刘女士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 3 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刘女士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 50 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 10 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李先生即可。李先生对此拒不同意。
法理分析: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刘女士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刘女士婚后用夫妻共同财富购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刘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而由俩人分割。刘女士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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