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分割法律问题分析|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上海律师咨询
近几年房屋升值较大,许多房屋的升值额甚至超过了当初的购房价格,这也是造成离婚双方当事人房屋争执加剧的一个因素。例:某夫妻婚后用 20 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首付款 7 万元,贷款 13 万元,已还贷 3 万元,双方离婚时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该房屋现值 40 万元。法院认为首付款 7 万元和已还款 3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富,每人 5 万元,升值 20 万元仍为夫妻共同财富每人 10 万元,这样占有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 15 万元房屋弥补。这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如果该商品房中包括有一方父母的资金或住房投入,且双方均已认可,还应将该投入及相应的升值比例计算在内。
上海律师事务所 — 关于离婚诉讼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如何分割法律问题分析
1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款的房产分割
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富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改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应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因此该部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富时,该房屋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局部,应当予以返还。
2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有出资的离婚财富分割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富,剩余未归还的债务未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局部,应当予以返还。
3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时应当依照共同财富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置。同样的其按揭贷款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较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富时,应强调当事人的具证责任,证据不充分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2 房屋升值的认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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