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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意金转定金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0-2-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一、要注意意向金转定金的条件

中介带下家看过房屋之后,如果下家有意购买,那么中介通过就会拿出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要求买方签订并支付意向金(或诚意金)。下家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其中一般会约定如果上家同意下家(即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提出的购买条件,并收受诚意金后,诚意金就转为定金了。如果下家到时拒绝买房,上家就可以没收定金,如果上家拒绝卖房,上家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二、要注意上家实际收受了多少定金

 诚意金有时会几次支付,比如约定支付10万元诚意金,二次支付,下家每次付5万元,上家在收受第一笔5万元后,下家拒绝再付第二笔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上家如果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只能没收已收的5万元,而不能再要求下家再付5万元。因为定金合同是一个实践合同,以实际收到多少为准,不能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三、要注意居间合同中是否有中介代为保管的条款

 在诚意金转定金过程中,中介起来的作用是很大的。很多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有一个“中介代为保管定金”的条款,这个条款约定中介从下家处收受诚意金后,由上家出具定金收条并承诺定金由中介保管。这时,上家虽然没有实际收到定金,但由于居间合同上的“代为保管”条款,因此尽管钱还在中介那里,但也认为上家收到了定金,应当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而中介和上家之间,成立了一个保管现金的合同,在符合约定条件时,由中介向上家返还。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家不要以为还没有收到定金可以不受约束,其实中介已将责任推给上家了。

 

四、要注意就未决条款磋商不成时定金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一般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已有约定,如总房价、首付的成数、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等。但对另外一些问题,如以银行贷款支付第二期房款的时间、过户交易时间、交房时间等没有约定。如果由于这些问题磋商不能导致正式合同不能签订的,双方往往会对定金是否能够被没收产生异议,进而引起纠纷。这要视未决条款磋商不成产生的原因而定。

五、要注意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订金、诚意金、押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为几种,订约定金(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任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承担定金责任)、解约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主合同)、违约定金(任一方存在重大违约也可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以支付定金为主合同生效条件)等,一般来说,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定金都是指的“订约定金”。但是,有些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诚意金、押金”等,但并没有约定其定金的性质,就不能够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而应由上家将这些“订金、诚意金、押金”无息返还给下家。反过来,如果在居间合同中将“订金、诚意金、押金”约定为定金的性质(约定给付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时丧失“订金、诚意金、押金”,收受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时应双倍返还“订金、诚意金、押金”),那么就可以主张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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