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甲向丙借款10万元,逾期未还。丙于2007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甲、乙离婚时已分割在乙方名下的但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的小车。请问:该查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可否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法律依据是?
[
可以提出异议.你可以把离婚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作为证据.
看一下200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许第十七条可以参考一下。
谢谢各位律师的指教!
我的主要观点是:1、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2、《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机动车产权的专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机动车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之法定要件,即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因此,被查封车辆的实际车主应为乙方。
[“该小车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意味着该车的行驶证车主和车辆登记证书上的车主都还是甲。行驶证登记可以理解为“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但车辆登记证书的登记并不是是否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
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主要凭证(今天签收的一份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里的一句)。
“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或经过司法程序
的排除,否则,国家行政机关(也是职能部门)堂而皇之地“胡说一通”,没有人会答应。
T 法院查封行为没有错,对车辆的查封,法院目前主要以车管所的登记资料为准,不能苛求法院在查封时面对登记资料时还要再行求证实际所有人。
实际车主要有两道防线保护自己。其一是对查封提出复议;其二是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当然第一道防线是更保险的方式。不过从程序上财产保全复议是不停止保全裁定执行的。执行异议提出后先审查是否成立,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诉意见是通知驳回),异议成立就中止执行。所以每一次机会都不要放过。当然实际上还有一道防线,那就是申诉。
从本案看。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能证明车辆属于乙方所有的话,那么该车辆是不应该用来为甲方还债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的确不能划等号。至于在哪个阶段被法院认可,要看法院了. TAG: 异议 买卖 房屋 请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