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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被追债房产办理过户中突然遭查封

时间:2010-2-2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东被追债房产办理过户中突然遭查封

办理房产过户时

  房东的债主申请冻结房产

  2009年1月23日,赵先生夫妻与苏先生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海沧区的房屋一套,总价46万元。房东苏先生保证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债务纠纷,如果发生与房屋有关的纠纷,一概由苏先生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到了2月24日,银行按揭贷款批下来后,赵先生全额付清了购房款项。

  2009年2月15日,苏先生将房屋交付给赵先生一家,3月11日,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管局当天也受理了申请。然而,3月27日,有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苏先生的房屋,原来,房东苏先生对外欠下多笔债务,债主纷纷上法院起诉,法院查封冻结房屋后,房管局就暂停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待法院审理债务纠纷后另行处理。

  法院驳回买主诉讼请求

  理由是房屋已经被查封

  赵先生将苏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苏先生履行过户义务。债主听说后,赶紧也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房东苏先生承认赵先生所说属实,也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房屋被查封了,他想配合也没办法。

  债主强调说,根据物权法的登记效力,现在房子还在房东苏先生名下,苏先生欠债后法院查封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债没有理清之前,房屋不能过户。

  日前,法院驳回了赵先生了诉讼请求,理由是房屋已经被查封,要求房东办理过户手续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情形。

  【支招】

  可提出执行异议 撤消查封后过户

  昨天,海沧区法院陈法官告诉记者,法院虽然驳回赵先生的诉求,但是确认了赵先生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房屋的事实,还利用释明权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赵先生因此可以向查封房子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旦法院撤销查封,房管局就可以重新启动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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