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房屋产权
钟涛律师按:第三人是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 居间介绍下,与原产权登记人乙在
【案例分析】
1、 房东甲的儿子偷偷将房屋卖出给乙,并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2年后,乙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给了丙,丙支付了市场价格后取得涉案房屋,一直居住至今。
3、 现在房东甲发现房子过户了,起诉乙和丙,要求买卖合同无效,拿回房屋
第三人丙对涉案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1、第三人是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 居间介绍下,与原产权登记人乙在
2、丙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知道、也没有能力知道该房屋产权有任何瑕疵。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第三人已经向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过产权登记情况,上边显示权利人是乙,核准日期是
3、第三人乙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本案房屋总价款52万元,首付10.4万元,向银行贷款41.6万元,在
4、第三人乙已实际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一家人已经居住在此近2年。
5、无论如何,第三人也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已经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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