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交易没有免营业税,是否可以起诉税务局-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近期作者接待一个案件,是关于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是否免营业税的纠纷。
买家通过中介购买一处房产,中介许诺是拆迁安置房,可以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同时房东拿出拆迁安置协议证明,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税务局没有按照拆迁安置房来对待,而是按照浦东预售房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此,买家不服,请问该怎么办?
钟涛律师解答,当事人可以先交税,待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将于2010年4月1日正式生效,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买家所遇到的税务机关要求按530万元交纳则属于《规则》所指的征税行为中的“计税依据”,买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根据《规则》当事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其它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应当在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3、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不用担心行政复议决定会对自己不利;
4、 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如委托他人代理,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