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卖家出售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825弄30号705室房屋(以下简称705室房屋),房价为人民币106万元,并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买家积极履行了乙方的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卖家应在买家履行付首款时即交房,并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履行办理产权交易过户义务,但卖家至今仍未履行前述义务。为此,买家曾多次与卖家进行交涉,但卖家至今仍拒绝履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买家委托钟涛律师进行代理后,诉讼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前,钟涛律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钟涛律师讲明利害关系,房屋价格做低的条款无效,但是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游有效,应该律师。最后调解成功,房屋顺利过户。 . TAG: 二手房买卖 房价 避税 律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