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遇“限购令”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拿回定金-上海房产律师
【案例分析】
购房者无法过户诉解约
4月11日,刘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5月28日将房屋过户。其间,4月20日,刘先生又与孙女士签约,购买孙女士的一套房,并交纳了首付款,并商定7月1日前办理过户。
此时,北京市住建委出台新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房。
刘先生称,根据“限购令”,所购孙女士的房屋已没法过户,要求与孙女士解约、退首付款,遭到拒绝。于是,刘先生起诉孙女士。
【法院判决】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限购政策,属不可抗力,涉诉房屋已不能过户到原告方名下,双方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孙女士返还首付款。但是,刘先生未及时通知孙女士,自己5月1日后曾购房,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赔偿孙女士的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