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没有签字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案例分析】
1、2010年4月,客户唐僧通过福美来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观音的在乳山路路上的一套房产,总价63.5万元,当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
2、由于签约当天房产证上的另一人——观音的丈夫如来i并未到场,于是唐僧和观音特意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如果如来在约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价的20%赔偿。
3、但是距离约定的期限已到,如来却始终不曾露面,而观音也一直不接电话。
4、今年6月,唐僧委托本律师向观音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观音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并诉至法院。
1、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本案系争房屋为被告与如来所共有,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应当征求共有人同意并签字。这个是观音的义务。
3、 现由于如来并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予成立。但是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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