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涨价,房东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载)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宋梅因老公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且房市行情不错,故打算将自己在宝山的一套有贷款的房产出售。于是在中介的撮合下,2009年4月2日宋梅与李江签订了居间合同,因该房产有贷款,李江也需要贷款,所以双方约定该房屋通过转按揭方式由李江买卖该房屋,李江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9年4月底,宋梅和李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宋梅将其位于宝山某地的房屋以98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江,8月5日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9月10日前宋梅腾出房屋。若宋梅迟延交房,则应支付违约金五千元。之前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同时签订合同当日李江再支付了30万元房款,剩余房款66万元通过转按揭方式支付。
后,李江依约支付了30万房款,并立即开始办理转按揭流程。2009年7月15日李江申请的银行贷款通过审批,需要宋梅预约其贷款的银行还款,以便尽快完成转按揭后顺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过户。此时,房价大涨,尤其是李江办理贷款程序太长,过户时间可能要延期,宋梅此时心里很不平衡,开始后悔当初的出售价格。于是,双方开始发生摩擦,宋梅要求加价,李江不同意。经过中介和双方沟通无果,李江无奈将宋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宋梅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争议的焦点:
1.
2.
法院判决:
1.
2.
3.
4.
5.
律师提示: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