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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房东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载)

时间:2010-10-2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屋涨价,房东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载)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宋梅因老公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且房市行情不错,故打算将自己在宝山的一套有贷款的房产出售。于是在中介的撮合下,2009年4月2日宋梅与李江签订了居间合同,因该房产有贷款,李江也需要贷款,所以双方约定该房屋通过转按揭方式由李江买卖该房屋,李江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9年4月底,宋梅和李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宋梅将其位于宝山某地的房屋以98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江,8月5日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9月10日前宋梅腾出房屋。若宋梅迟延交房,则应支付违约金五千元。之前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同时签订合同当日李江再支付了30万元房款,剩余房款66万元通过转按揭方式支付。

后,李江依约支付了30万房款,并立即开始办理转按揭流程。2009年7月15日李江申请的银行贷款通过审批,需要宋梅预约其贷款的银行还款,以便尽快完成转按揭后顺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过户。此时,房价大涨,尤其是李江办理贷款程序太长,过户时间可能要延期,宋梅此时心里很不平衡,开始后悔当初的出售价格。于是,双方开始发生摩擦,宋梅要求加价,李江不同意。经过中介和双方沟通无果,李江无奈将宋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宋梅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争议的焦点:

1.      到底是谁违约?

2.      合同是应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买卖房屋有贷款抵押,是否影响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1.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      宋梅在本判决生效若干日内支付李江迟延交房违约金5000元。

3.      宋梅在本判决之日内起若干日内陆续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江;

4.      李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若干日内支付宋梅剩余房款。

5.      驳回李江的其他诉请和宋梅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      买卖合同中应当尽可能详细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这样双方权利都有保障。

2.      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就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履行合同,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毁约。不论是涨价还是跌价,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该去遵守,法院的判决一般也会支持买卖的继续进行。

3.      即使买卖的房屋有贷款和抵押登记,也不是出售房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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