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善意取得代理词-上海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善意取得代理词-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10-2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员):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钟涛律师作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今天的诉讼庭审活动。庭审前本律师仔细审阅了卷宗,询问原告,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案情与今天的审判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第三人赵某某对涉案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1、第三人是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上海吉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下,与原产权登记人王某某在20081125签订买卖合同,并依法登记备案,支付完全市场价格之后才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第三人在本次交易中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2、赵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知道、也没有能力知道该房屋产权有任何瑕疵。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第三人已经向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过产权登记情况,上边显示权利人是王某某,核准日期是2005-7-8。而第三人与王某某是200811-25签订买卖合同,已经三年多了。

3、赵某某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本案房屋总价款52万元,首付10.4万元,向银行贷款41.6万元,在2008-11-25日,房地产市场最低迷的时期,第三人支付了足额的市场价格购买此套房屋。

4、赵某某已实际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一家人已经居住在此近2年。20091115第三人搬入居住,且是唯一一套房产

5、无论如何,第三人也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已经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房产房产割、房产交易谈判、离婚房产割、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

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paoup
. TAG: 上海房产 买卖合同 律师 善意 房屋

查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善意取得代理词-上海房产律师]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