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员):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钟涛律师作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今天的诉讼庭审活动。庭审前本律师仔细审阅了卷宗,询问原告,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案情与今天的审判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第三人赵某某对涉案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1、第三人是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上海吉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下,与原产权登记人王某某在
2、赵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知道、也没有能力知道该房屋产权有任何瑕疵。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第三人已经向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过产权登记情况,上边显示权利人是王某某,核准日期是
3、赵某某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本案房屋总价款52万元,首付10.4万元,向银行贷款41.6万元,在
4、赵某某已实际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一家人已经居住在此近2年。
5、无论如何,第三人也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已经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房产、房产分割、房产交易谈判、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
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