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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进行房产交易,房管局是否该赔偿-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10-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伪造身份证进行房产交易,房管局是否该赔偿-上海房产律师

【案例析】

1、一个人把自己的房子租给甲,当时甲出的租赁价格比较高,而且是一次性付款,时间是一年,房东觉得可靠,也非常高兴。房子租了没几天,甲又提出了一个要求,对房东说老哥我有困难,我想办一个营业执照,工商要求提供房产证,然后请房东又吃又喝,称兄道弟,房主一看这个人很讲义气,就借了。甲说只借两天,两天后保证还,结果第三天甲就把房产证还了。此后相安无事,结果过了一年多,甲把承租的房子卖了,卖给了乙。房主想,房产证在我这里,怎么卖了呢。房主最后到房管局一查,发现档案有记载,房屋的确过户了,经过鉴定,买房人房产证是真的,而房主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甲在借房产证时复制了一个假证,把真证留下去办过户,假证给了房主。然后又做了一个假身份证,身份证的内容性别、出生等都与房主一样,就是照片换了。办过户时房管局没有认出照片甲的照片,就给过户了。房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判房管局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行为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目前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实质审查,即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登记双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之所以目前我们国家的房屋登记应适用实质审查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代表国家信用的政府机关的审查应承担这一职责,政府机关目前应代表国家的公信力,如果是形式审查,则降低了国家的公信力,让普通人认为国家登记的产权都不可信,不利于建立信用体系,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公信力的维护。民众认可国家的公信力,才会放心地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大量的交易,加速社会经济的流转,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否则人们在交易前会考虑安全方面的原因,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房管局原来的登记资料有房主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比照一下就可以发现假身份证的照片与真身份证不一致,房管局没有核实,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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