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 许江在浦西新区有一套回迁房,还没取得产权证 。该房屋是上海国有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许江与该公司签订有回迁协议。
2、范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联系到许江,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许江将其回迁房卖给范某,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范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五十万,并入住了该房屋。因该房屋还不能 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范某只能等待,但是某天法院将范某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3、后来范某了解到,原来是许江的 债权人李某将许江起诉,称许江欠其 130 万,许江也承认欠款的事实,许江的债权人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法院将范某所购房屋查封,目前范某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范某到东城法院起诉许江,要求确认对这套房屋有所有权。
【本案争议焦点】
1、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2、翻某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3、法院查封是否合法,可以解除吗
1、首先,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妥当。因为我们国家被告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制度,双方交易的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来说,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开发公司,如果确权,也应该确权给开发公司,因此范某的确权之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正确的做法是范某应起诉许江及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估计范某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只是因为不想退房,想要房子所以才以其它的理由起诉。
3、本案法院的查封有些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的规定, 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当中范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法院应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4、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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