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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11-15 点击:74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 沪土发〔1990〕216号 ...

  •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1-4 点击:28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已形成三点共识:第一,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的倾向;第二,除非行政机关已作出明确认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宜在判决书中认定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第三,违章建筑的既得收益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具体问题,各个法院意见不一: ...

  • 房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房子还能继续买么?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1-3 点击:84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解除的效力进行确认,法院会对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作出合同是否被解除的认定。合同是否被解除,应以法院的裁判为依据。如果当事人虽然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却未向法院起诉,只停留在向对方表达不同意解除的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11-2 点击:31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五条对该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即“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小林应当补偿给莉莉房产价值10%到30%的份额以后,才能将房产完全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

  • 因协商不成未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没收定金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1-2 点击:34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因协商不成未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没收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房屋为老式花园洋房,产权证及产权调查都没有标明车库面积是否包含在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内。买卖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中未予明确,并双方对车库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非明显恶意或过错。且张某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居间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告知过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包括车库面积。据此判决张某返还定金。 ...

  • 按94方案购房之后的同住人主张权利确定产权析产继承案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1-1 点击:64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按94方案购房之后的同住人主张权利确定产权析产继承案 按94方案购房后,同住人主张权利确定产权要求析产继承案件我办理了很多件。由于其时代久远,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对其相关处理政策比较陌生,在这里,王厚忠主任律师主要是从唤醒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出发来解读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 94方案出台之后,由于主管部门当初的考虑欠妥,对必定产生的一系列遗留的社会问题预料不足,使得争议一旦提交到法院,法院内部由于意见统一的滞后性就导致了奇形怪状的处理结果。随着争议的多样性,法院的内部意见就像补丁一样见个窟窿补个洞。王厚忠律师认为,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十分重大的隐患,如果94方案购房者的同住人对法律意见的不断调整不能第一时间掌握,仍然停留在原有认知中,必定会被动地错过一系列重大权利,导致重大损失。 ...

  • 公房怎样继承?哪些人是同住人?入了外国籍能否购买公房?公房共有人的权利如何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1-1 点击:156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房怎样继承?哪些人是同住人?入了外国籍能否购买公房?公房共有人的权利如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同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

  • 94方案,95、96方案的区别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1-1 点击:152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94方案,95、96方案的区别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

  • 离婚夫妻分割房产中如何保障按揭房屋中银行的利益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11-1 点击:38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离婚夫妻分割房产中如何保障按揭房屋中银行的利益 另一种情况,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处理房屋归非贷款方所有、由该方履行还贷义务,这直接涉及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但实践中银行却几乎没有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债务人也不会主动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曾向几家银行信贷科工作人员了解银行对此问题的意见,均表示变更按揭合同债务人应征得银行的同意,但实际上是银行看到新债务人拿着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办理转按揭手续时,银行才知道法院生效判决书变更了其债务人。由于银行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了解,担心会有还贷风险,或是认为变更后的债务人不具备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往往就不愿意配合办理转按揭手续。故没有参加诉讼并非是银行不愿意,也不是银行不关心其权益,而是根本不知道其债务人正经历离婚诉讼。...

  •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8 点击:49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

  • 售后公房怎样认定产权共有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8 点击:37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本案中,因此。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售后公房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

  • 对一起大型商业大厦租赁合同的审查意见_我的网站 所属:房屋租赁 日期:2011-10-27 点击:219 作者: 来源:

       对一起大型商业大厦租赁合同的审查意见    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商业公司(乙方)商场租赁合同事宜正在谈判,我们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对商业公司拟定的...

  •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_我的网站 所属:房屋租赁 日期:2011-10-27 点击:41 作者: 来源: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

  •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7 点击:43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卦登记。 ...

  • 上海法院关于公房居住权纠纷的调解处理的指导手册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10-26 点击:38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以下摘自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律协编著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这本手册是为了统一基层调解机构调解口径、正确执法而推出的,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形成的较为统一和稳定的意见,体现了法院就相关纠纷裁判时的思路和尺度。参考意义非常大。其中所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适用的最主要和常用的法律规范。 ...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仍可主张房屋升值利益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0-24 点击:20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仍可主张房屋升值利益 然而刚性的和硬性的法律规定是不可逾越的因为一直以来房地产的价值一直疯涨,因此原来这类合同的城镇居民买受人虽已居住使用该农村房屋多年,但一旦原农村村民出卖人反悔,多年后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买方腾退房屋,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时买方极其烦恼喊冤,自已有的翻盖了房屋,有的花重金装修了房屋,多年以后房屋大幅升值,便结果却被判返还房屋,往往都“损失沉重” 不过,买受人大可不必太过灰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弥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逾越履行利益为限。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这类案件中,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包括房屋装修、改造费用以及房屋多年以来的升值利益。 ...

  •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4 点击:27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 律师解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10-24 点击:8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出台,老百姓一般称之为新婚姻法。因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诸多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严重影响了老百姓权益的公正实现和法律精神的有效落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分别公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但一些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权益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背景之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历经3年多时间的酝酿,并经过全民征求意见而最终面世。毋庸置疑的司法解释三确实在结婚登记顺序瑕疵的处置、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亲子鉴定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富婚后发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等在以上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精神要求和现实需要来看,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9条在立法思路、解决水平、具体内容等方面还留有遗憾,至少从短短几天引发的民众巨大的热议中我感受到争议的激烈。从一个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认为司法解释三最大的遗憾有二,一是一些要重要法律问题上隔鞋搔痒或是避而不谈,二是这还是一个男人的法律”或者说是一个强者视角的法律” ...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所属:上海动迁拆迁标准 日期:2011-10-23 点击:36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所属:上海动迁拆迁标准 日期:2011-10-23 点击:14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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