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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政府会议纪要违法,两名官员被法院判定滥用职权罪

时间:2017-12-25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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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信访问题而生的会议纪要近期,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明旭、刘予永两名官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判决备受关注。夏明旭是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刘予永是该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而两人滥用职权罪竟是由一份4年前的会议纪要而起。

2012年,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部业主信访反映,永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置业)违法建设永阳花苑小区地下车库,要求其停止建设。当时,这一地下车库建设已获规划部门批准。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永阳置业愿意停止该地下车库的建设,但要求政府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

2012年11月2日,永城市专题研究永阳花苑地下车库有关信访问题。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永城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的形式印发。

会议纪要载明,为弥补永阳置业的损失,在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和不影响永阳花苑小区及江南世家小区整体规划、日照、美观和稳定的前提下,经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审核后,同意永阳置业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2号楼增加9层,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

研究和印发上述会议纪要时,夏明旭尚在其他单位任职。2013年5月17日,夏明旭调任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之后,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以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找到夏明旭,要求按照该会议纪要为永城市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新增楼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在上级领导要求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后,刘予永和夏明旭于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号楼、A3号楼的“永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上别签署“按照城市建设领导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要求,同意办理”“按城建领导组文件和信访案件推进会议要求,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重新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擅自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

 

 

违法会议纪要在国内并非个例,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的错误“官念”,值得深思。

 一份政府会议纪要,在河南省永城市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多位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对簿公堂”,一桩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历史遗留案”,因一份违法的会议纪要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两名官员被法院判定滥用职权罪。

 夏明旭说,会议纪要印发时他并未在任,没有参与文件讨论,接到的是上级要求执行的命令。他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向领导提出过不同意见,但未被采纳,才在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又办理了规划许可证。

刘予永说,他是按政府文件执行办的证。在执行过程中,也向上级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领导认可。执行上级的命令没有错误,后来办的证也撤销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被判定滥用职权罪。

据夏明旭辩护律师的意见,夏明旭执行文件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更具戏剧性的是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并非永阳置业公司开发,而是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与他人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联合开发。而会议纪要中,仅要求为永阳置业补办新增加建筑的相关手续。这最终成为夏明旭、刘予永滥用职权罪的重要依据。

沈丘县人民法院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夏明旭、刘予永在违法建筑已经建成时,并未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在明知会议纪要部内容违法且会议纪要明确表述“帮助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补办上述新增加建筑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把关,违规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权力运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在夏明旭、刘予永诉讼案件中,两人对法院对其滥用职权罪的判决有“满腹牢骚”,称是按照领导要求办事,且提出过不同意见却未被采纳,“不得已”执行了违法的会议纪要。一边是领导意志,一边是遵规守纪,夏明旭等人的“尴尬”绝非个例。

专家表示,依法行政是国家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会议纪要并非法外之地,其内容依然要遵守行政法律、法规,违法的会议纪要当然不能被执行。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半月谈记者 孙清清 李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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