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94方案购房之后的同住人主张权利确定产权析产继承案
作者:王厚忠律师
房产作为生活资料,通常来说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在上海,我发现有个区域性阶段性印记很强的有关于房产的问题……94方案购房之后的产权争议问题。他的本质是房产公改私的问题,在全国都有,但是放在了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上海,其利益冲突的广泛性和经济性就变得尤为突出,也使我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按94方案购房后,同住人主张权利确定产权要求析产继承案件我办理了很多件。由于其时代久远,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对其相关处理政策比较陌生,在这里,王厚忠主任律师主要是从唤醒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出发来解读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
94方案出台之后,由于主管部门当初的考虑欠妥,对必定产生的一系列遗留的社会问题预料不足,使得争议一旦提交到法院,法院内部由于意见统一的滞后性就导致了奇形怪状的处理结果。随着争议的多样性,法院的内部意见就像补丁一样见个窟窿补个洞。王厚忠律师认为,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十分重大的隐患,如果94方案购房者的同住人对法律意见的不断调整不能第一时间掌握,仍然停留在原有认知中,必定会被动地错过一系列重大权利,导致重大损失。
最近,我接手办理了一起有关于94方案的房产争议案件。其案件的典型性可以说囊括了94方案的方方面面,牵扯到了婚姻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我分析之后提出了一个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思路。
争议房产在按94方案购买的时候,其房产内四世同堂六个户口(其中曾孙未成年人,孙媳妇新入户未满三年),购房时登记了媳妇为产权人。现在,产权人已经于三年前去世,曾祖父于今年过世。现在产权人的配偶要求析产,那么,产权人的配偶能得到多少产权呢?初拿到这个案件,看似简单,由于纠缠到了94方案就把法律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初步分析后,我确定了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再继承的策略。由对方去扯94方案的问题,即便是对方谈起94方案,我也认为稳操左券。
我这里用了一个剥洋葱的分析方法。王厚忠律师认为,首先,要根据94方案确定谁是共有人。这就要看谁是94方案的同住人,6个人中曾孙和孙媳妇不是,这样共有人就只有4位。其次,曾祖父今年过世是否享有共有产权。根据上海高院意见,其未在有生之年要求就视为放弃。虽然我认为这简直就是怂恿他人在有生之年打官司,搞反社会和谐活动的动员,也有悖法理。但是,既然有内部意见,下级要服从上级,碰到生搬硬套的法官你也无语,好在也有不这样认定的法官(我们一直在争取)。这样有权要求共有的人就变成了三人。再次,产权人过世三年了,共有人没有对产权人主张共有,依据高院的意见,共有人在产权人过世之后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没有胜诉权了。这样产权就归产权人一个人所有了。最后,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这样一来,产权人的配偶先要分得一半,而另一半的产权就只能作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不出现产权人留有遗嘱的情况,本案中,产权人的配偶将得到3/4的产权。
人基于情感和血缘关系将物质性资产进行遗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1994年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很多家庭都发生了人生不可避免的生老病死这一自然规律,但当兄弟姐妹父母子女这种情感和血缘链接在多个载体的时候,如何分配必然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因为94方案购房得到的产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相安无事的人正被后来者以分家析产遗产继承唤醒了产权意识,但当这个时候他们发现,94方案及其之后的制度政策变迁,使他们已经面临深渊时是多么的惶恐和无助。王厚忠律师个人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94方案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避免权利睡眠者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重大损失。在此,我借网络这一小小的平台,通过亲手办理的案件而积累的经验向大家宣讲,保护自己的权益,及时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