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教导我不要趋炎附势,这样的人,虽然面面俱到,往往活的很累。但是如果另一个极端,每日长吁短叹,也是不可取的两个极端的人在现今的社会少么?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国《房地产管理法》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国《房地产管理法》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依照九四方案(通常说依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依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依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置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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