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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1-10-2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登记号: 1c332b3c390c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套型面积补贴要考虑因原住房面积还可以,20---30年之前就户口本了,从未参加过福利房和动迁人的利益,不要让玩弄户口人占便宜,老实人吃亏,建议改为原住房面积X系数,同时考虑长期固定户口人数。

登记号: ad4ba0ef0653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要加强对征收者的文明征收教育,对老百姓要耐心,提高征收水平,提高理解国家和上海有关与征收有关的政策的水平。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开开心心地接受征收。

登记号: ad4ba0ef0653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就近”房屋的就近是指多少,1公里还是2公里。

评估价要考虑土地的价格,这些破房子和新建的房子相比房屋价格不值钱,但是这些只有几层的破房子拆了以后的这块土地值钱的。在这块地上造好几十层高楼后,房屋面积就增加了不知多少倍每平方的房屋面积在太平桥板块要8万左右以上。所以评估价要给老百姓知道是如何评出来的

登记号: 78f2b8a780c8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一、《草案》第八条,没有合理界定“商业动迁”与“公益动迁”的界限,很容易被“钻空子”,结果导致“几乎所有动迁”都是“公益动迁”,没有“商业动迁”。

二、《草案》第八条第5项,不能把某些事实上的“商业动迁”也视作“旧区改造”,从而冒充“公益动迁”,这是有利于开发商、或偏袒开发商的做法,结果弱势百姓利益受损。所谓“旧区改造”就应该是像静安区“新福康里”这样的“原拆原还”模式。

三、《草案》第28条、第29条的“套型面积补贴”的相关规定,不够平衡、不够完善。

登记号: 896bcf8a3584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应由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区(县)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房屋征收事务所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我们认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职能,不宜交给事业单位,多了一个管理层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而且不符合目前事业单位类改革的精神。建议修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由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房管机关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

登记号: d6ee923587d1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置换的房源”要确保被拆迁户充得到改善的、合适的、实实在在的,即使要补点差价也应一般可以承受得起的,否则对拆迁户就是一种折腾,希望政府真正体现诚意和承诺。

登记号: 0de191fc016c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1、第七条(举报处理)

每次拆迁都是容易产生贪污腐败现象的,因此建议每个拆迁项目都要事先向检察院、纪检、审计等单位备案,由检察院、纪检、审计等单位事先做好防控预案,比如在拆迁现场公布检察院、纪检、审计等单位的举报电话,有条件的话还可派驻人员在拆迁现场共同参与拆迁工作,尤其是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间。

2、“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以何种方式公布?被征收人的意见如何确认?建议要考虑郊区老百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的情况,宜采用简单方便的形式进行,比如召开大会由专人逐条逐句的朗读解释,对于反馈的意见由专人记录收集。对于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可由被征收人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并完完全全的在拆迁现场公示。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为何将考虑周边市场因素去掉了?

4、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那么怎么能公正的得出房屋评估总价呢?有什么保证措施吗?如果区县政府不负责任,评估公司和区县政府串通一气怎么办?据说现在的评估公司在给区县报评估总价时是通过竞标的方式进行的,能保证评估公司公正的进行评估吗?建议评估总价和均价应进行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详细的解释评估的依据、计算方式等,并听取被评估人的意见。

5、目前上海郊区的拆迁,补偿方案中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受益差距是很大的,我认为这种情况违背了宪法赋予人人平等、享受社会权益的精神,应该予以取消。

登记号: 9f20d0d8bba6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我的建议: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政府的政策公开、透明,关心百姓生活的大好事. 其中,“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被列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我赞成.但对于二种行为要严格制止: 一、公房的承租人私自违章扩建(基层主管部门太不作为、不闻不问、可悲),底层有天井的住户,私自搭建成房屋;如住顶层(石库门二、三层) 的住户,将二层翻建成三层,三层翻建成四层,如数砖头加套型保底,这些人就占了便宜,损失的还是是国家的资源流失.翻建后也有出租,做起二房东,也有的转手出售掉,一个老房子,十几平方,也能买上百万(顶层再加层扩大面积). 二、私房住户,无孔不入的扩建翻高,甚至将高压电线也翻建到室内,豪无疑问行人道也被扩建成房屋,扩建了房屋自己住院也就吧了,多数都是用来出租赚钱.如拆迁国家的损失就更大了. 以上二点是我个人的看法,提请立法时能注意到这点. 最后,对于售后今公房的承租人,也算享受﹙当时政策没有明确的细则告知﹚过优惠,现在调换成不可售的公用住房,对这一类承住户拆迁时,也应该放宽和细则规定;还有原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居住的层次不同也应该有所区别的补偿. 2011/9/27

我非常赞同,将违法建筑认定为被拆除面积,有失公平、公正,没有违法建筑的被拆迁人怎么会服,从而引起不和谐因素。

登记号: ad4ba0ef0653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四条中“房屋征收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房屋评估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这些单位最会受利益驱动,作出偏心的举动。因为评估得低一点,房屋征收者付给被征收房屋者的金额可以省很多钱呢。

而被征收房屋者是弱势,因为被征收人是没有利益给他们的。希望政府对这些部门要严格全透明给老百姓公开他们过程,不能让这些部门关起门来又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只告诉被征收房屋者一个结果。被这些单位评估出来的评估价,无伦是多少,被征收房屋者都只能接受,太可悲了。

政府有什么办法吗

登记号: 7e959086463a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难道危房(随时有倒塌的可能)的征收也要进行意愿征询吗?

登记号: 70e52aa15c42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原文:

该细则(草案)中评估价是所有补偿的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不应只考虑房屋本身的价格,其土地所在的位置很重要,土地价格在房屋价格中占了绝大部,特别是旧式里弄、简屋,在评估时会把使用面积再乘0.94,然后评估单价会远远低于本区域的商品房单价。这就从面积和单价上大大让承租人吃了亏。看似此类房屋有套型补贴,但你算一下,就知道按现有草案,得到的补偿,根本买不回即使是同样的旧里。

举例:在上海黄浦区的旧里(或以下)使用面积10平方,按草案的最大补偿限度补偿,货币补偿计算如下:

按以往近年黄浦的拆迁评估单价11000元计算,补贴系数0.3,补贴面积15平方建筑面积,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拿80%,计算可得:

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1000*80%*(10*0.94)】+【11000*0.3*(10*0.94)】+ 【(11000*15)】=278,740元(27.8万元,连30万都不到),这点钱上海到哪里去买即使与原来相似的黄浦区的房子?

草案上规定,拆迁你的房子按评估价(由评估方定评估价,理由可以是你的房子破呀,所以不值钱的,评估价会很低,硬生生的吃亏),拿房子(新房)补差价时,却要按市场价(第26条),明显的不公平。

而且,旧里层高一、二层,补偿总额相对低,可是土地的价格却一点不低,旧房子所在的区域往往在老城厢,市中心,有教育、医疗、生活便利等各种优势,而且土地稀有、增值快。

所以按现行草案,这样的补偿标准远远不够, 拆迁的话,不是逼着老百姓迁到远郊去,就是老百姓出于无奈,不同意,被强迁。

建议:

1、以征收公告日前半年同一区的商品房成交均价为评估最低价,再按情况调高。

2、就近地段的范围以本区为限制范围

3、结算差价,应以征收价为标准,补差价。

4、套型面积补贴以本区被选房屋的建筑面积一室户的面积为底线(至少35平方米)

.

一、 计算10平方米旧里补偿价中,建筑面积系数有误,0.94改为1.5的话,那么计算结果为346500.00元(34.65万元)。(其他对的)

二、如按数砖头政策(不考虑户口的话), 政府应考虑(1)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两因素,容积率低的补偿单价应高,这才合理。

登记号: 6c009e64cedc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现在的高房价、税收政策,让真心想买房的老百姓望而却步。

我觉得动迁首先应该解决老百姓就学、就业、就医问题,平白无故让住到偏远的小区,等待开发,这是不合理的。

现行政策怎么做,都是政府得益。

1、希望拆迁后户口可以保留在老区,这样可以解决子女的就学问题,我们不再需要花费很多钱买学区房

2、希望拆迁后,户口所在同住人可以享受到真正的补贴,这笔钱可以让我们买房改善居住,应该住在至少不能距离现在拆迁地方10km的地方。

3、我们不需要经济适用房,那太远了,上下班不方便。政府应该对房龄超过30年的老公房再进行改造。

4、签约超过80%才能进行动迁,这个是不合理的。低于80%说明政府给的补贴不足以让老百姓去新的环境居住,政府应该在征询的时候就拿出合理的方案,让老百姓满意

登记号: b23fb06dd00f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我对细则一点看法:我认为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动迁居民看了细则后基本上就可明确自己能得到多少补偿,因此市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应该尽可能使老百姓明确细则公平合理,不要让一些部门和个人钻空子,唯利是图。要加强对动迁过程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厉打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收贿的动迁人员,依法办事,严惩不贷。这样老百姓就放心了。

登记号: a26c4794751b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中第四款“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建议修改为:补贴系数不超过0.5;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中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建议修改为: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2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中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建议修改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六)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等本市福利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第二款“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建议修改为: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应安置人数。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建议修改为: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应安置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另建议: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应有托底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到属于自己家庭的房,现实中每户居住的同住人有二代人或三代人共居的困难居住状况。

登记号: 06acbf9c9f31 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我要参与讨论

意见与建议: 建议:1.最好是就近安置,尤其对待老人和小孩,方便生活起居;

2.动迁组不能是盈利的,动迁款标准要公开;

3.动迁全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政策不要内外有别,不允许动迁组欺下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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