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五条对该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即“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小林应当补偿给莉莉房产价值10%到30%的份额以后,才能将房产完全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律师提示:房屋的确是结婚的一项重要条件,但在恋爱期间,恋人对房产的处理应当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