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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

时间:2011-10-24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

多年前小刘经爷爷同意将户籍从外地迁到由爷爷承租的公房里,并随爷爷和叔叔共同生活多年。去年爷爷因病去世,叔叔提出自已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成为承租人,要求小刘搬出。小刘认为自己来沪后一直生活在爷爷承租的公房里,应该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双方争执不下,叔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争议公房的承租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确定。因此,叔叔提出的确认公房承租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予以采纳。

上海房产律师视点: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叔叔的正确做法是持《租用公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出租人提出变卦承租户名的申请,经出租人审查后予以确认。如认为出租人变卦承租户名的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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