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钟涛律师按: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房东来中介处挂房的时候一个人来,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是一个人呢来,妻子或者老公总是借口工作忙,不来签订合同,一旦发现房价上涨了,立马出来反对,说自己不知情,买卖合同无效,只肯退还定金,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此过程中,买房者本身有没有过错呢,夫妻一方单方面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甲方首先违约,乙方既要继续履行合同,又同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又拒绝履行合同...
房屋买卖中卖方毁约 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吗-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买卖做低房价避税案例 房东借口合同无效毁约律师调解后继续履行...
房屋涨价,房东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一方违约不在履行,另一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上海房产律师...
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买卖房东不愿意继续履行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钟涛律师解答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所以小林和小敏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收取定金后买方违约,卖方能否要求买方继续履行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
违约合同约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即房产差价损失的责...
房价上涨卖家反悔,开发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在上海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资格的。”...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方如果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一,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手续。 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这个就是合同签订的问题了。 ...
二手房合同卖方违约诉讼后双倍返还定金后还要继续履行吗?...
出卖人违约办理过户、交房被判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