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上涨,承办法官接案后。开发商想将房屋另卖他人,拒不交付房屋。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开发商终于同意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2005 年初,原告李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开发商品房,并与原告潘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开发的 3 栋 305 室房屋以 10 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时原告首付购房款 5 万元,原告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前交付房屋,房产证过户时原告付清所有款项,并约定房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时原告将首付款 5 万元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固镇县房价飞涨,该套房屋价值远远超越 10 万元。原告则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经多次催促,原告总是推诿或避而不见,原告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认真审查了原原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确认合同有效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告做调解工作,由于利益驱使,原告要求原告再多付几万元才同意交房;原告则认为合同有效,原告理应履行合同,并表示不愿再多付房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气馁,而是及时调整调解思路,认真做被告的法律释明,指出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放弃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几经努力,终使原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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