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卖方违约诉讼后双倍返还定金后还要继续履行吗?
顾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向于某返还违约定金 20 万元并继续履行顾某于某和 M 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支持了方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顾某、于某在 M 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顾某(甲方)将其一套三室一厅一卫的房屋出售给于某(乙方)售价 335 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补足定金 10 万元整,由甲方签收后交由丙方( M 中介公司)暂为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当日,甲方同意乙方将局部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 110 万元整交丙方暂为保管,丙方并将定金计人民币 10 万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丙方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 120 万元整,由丙方转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由丙方暂为保管至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料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止。产权证保管期间,甲方不得挂失补办。该协议第八条约定 : 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协议并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 15 日内与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属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协议还约定甲方甲方同意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第二期房款,并约定乙方应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 7 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查通过或贷款额度不足,则由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登记前自行补足。等等。协议签订后第二日,于某按协议约定补足至 10 万元,由顾某以定金名义签收后交 M 中介公司保管。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前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乙方同意,且将其 110 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提前交由 M 中介保管,而甲方竞以售价较低现在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再加价 20 万元,遭乙方拒绝。再次联系后,甲方说:没有拿于某的定金,房子不卖了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顾某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元并继续履行三方协议。
律师分析:
三方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第八条约定 :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属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此为违约定金的约定。 10 万元定金虽由中介保管,但由顾某签收。顾某不于约定期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违约,应负双倍返还责任。因此,顾某应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元于于某。
合同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107 条定有明文。违约方承担违约定金责任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义务。否则,无法贯彻《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顾某并无于某签订三方协议后财富状况严重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偿付购房款能力的确切证据,因此,顾某并无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再者,三方协议约定了房屋售价、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等,已经具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具备履行条件。因此,顾某承担违约定金后,还应继续履行三方协议的约定。
法院判决:
顾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向于某返还违约定金 20 万元并继续履行顾某于某和 M 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支持了方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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