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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可否提出双倍返还购房款

时间:2012-5-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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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可否提出双倍返还购房款

案情介绍】
    蒋某于2006年6月在广州市某某区购买了两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52.7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蒋某缴纳了全额购房款。之后,蒋某怀疑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后找房产测绘部门测绘,该幢房屋地上一层至二层建筑面积为532.68平方米。如果算上地下室面积,则为587.28平方米。将某据此于2006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2万余元。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由于双方没有对地下室做出约定,蒋某是否应对地下室部承担付款责任?房屋面积缩水可否提出双倍返还购房款?而开发公司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于同年9月提出反诉,请求蒋某补交购房款8.9万余元。

【案情结果】
    此案经过二审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返还蒋某12万余元。
(来源:新华网)

【案情析】

    由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在地下室部的空格处打了个“X”符号。在合同说明第5条中规定:“对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划X,以示删除。” 由于该地下室不能独立存在,须随房屋一并转移,而出卖人在出卖时并未做出另行约定,按照交易习惯,该地下室是随房屋无偿转移给买受人的。据此,蒋某对地下室部无须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此,将某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的房价款可以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

律师提醒】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缩水问题,是当前购房者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消费者遭遇了此情况,应该注意的是对缩水面积超出3%部,可以提出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诉求,并将获得支持。

    商品房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人们可以通过肉眼即可发现“缺斤少两”,而商品房需要专业的测量,才能发现面积误差,加之公共面积的摊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很难掌握。有的开发商正是利用购房者的这一弱点,故意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模糊不清的公摊面积使消费者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大大缩水。消费者觉得商品房面积可能缩水,收楼时最好是请专业机构或现在各大城市兴起的“民间验房师”测量,以其数据为准来与房地产公司谈判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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