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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系列之九:出租房起火,责任在谁?

时间:2012-5-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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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系列之九:出租房起火,责任在谁?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A公司与B图书馆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五条规定:“房屋出租后,严格加强安全预防措施,特别要加强室内用电和冬天取暖火炉的管理,杜绝不安全隐患,如有不安全事故发生,由肇事者一方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在租用房屋后,A公司在一间房子里面安装了配电器。此后,B图书馆将与A公司相连的一间房屋租给第三人陈某开餐馆,并且不顾公司的反对,从A公司D的配电器接一电表,供陈某用电使用。2004年1月3日上午9时许,该配电器房间起火。经过消防部门勘查:原因是第三人陈某用电时引起保险丝爆断,火花落在配电器下的纸箱引起的。消防部门认定:A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配电器下堆物无间距以及B图书馆违反规定私接电线共同导致了火灾。火灾造成A公司直接损失18万余元。后A公司将B图书馆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B图书馆赔偿A公司损失的70%,计13万余元。

【案情析】
    A公司与B图书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B图书馆作为出租方,对承租人A公司负有保证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的义务。B图书馆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禁止私接电线的规定,造成火灾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A公司未按照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在配电器房间堆放货物时没有留出一定的间距,对火灾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应该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因此,图书馆承担7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双方的一个争论焦点是第三人陈某是否应该成为被告?A公司与B图书馆系租赁关系,而A公司与陈某没有直接关系,因而陈应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提醒】
    按照租赁关系的一般要求,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应符合不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要求。出租的房屋,不仅指房屋本身,也包括附属于房屋的基本固定设施设备,这些附属设施设备也应当符合不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要求。而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负有正当合理地使用,以及在租赁期间注意保护房屋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承租人除了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之外,还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谨慎小心地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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