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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1年交房 开发商被判支付22万违约金

时间:2012-5-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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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1年交房 开发商被判支付22万违约金

       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一年才交付房产,且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判决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

    2003年8月15日,王明生在哈尔滨市开发区某大厦20层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9.12万余元,其中首付款32.12万余元,余款通过银行办理按揭。付款同时,王明生与哈尔滨市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明生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如王明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商品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王明生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之八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到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王明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王明生不退房的,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生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开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王明生交付房产,在迟延了一年的时间后,王明生才拿到所购房屋的钥匙。本来以为,房子虽然拿得迟了些,房产证总不会晚了吧,可没想到,王明生搬进去都一年多了,开发商却始终不给王明生办理产权登记。王明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他们履行合同,尽快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就是不予办理。无奈之下,王明生将开发公司告到了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按该地段房屋租金确定给付王明生违约金的数额。房屋产权证应由购房者办理,开发公司不应承担延期办证违约金。

    2006年5月,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生与开发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王明生在履行了交付房款义务后,享有向开发公司请求及时交付房屋的权利,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公司主张应按该地段房屋租金确定违约金及不应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请求,因理由不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开发公司给付王明生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21.6万余元,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330元;案件受理费王明生承担214元,开发公司承担7057元。

    判后,开发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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