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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购房惹纠纷 法院判决房子归父母

时间:2012-5-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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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购房惹纠纷 法院判决房子归父母

     年近八旬的父母,为了确认其10多年前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产权,与手持房产证的亲生女儿打起官司,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任某夫妇所有。

    1994年,因在市区的住房拆迁,任某夫妇决定购买位于南汇区康桥镇某新村的一套商品房,并交付了订金、按揭部分自备款和部分房款。事后,任某因年龄关系不能办理系争房屋的按揭贷款,便以自己女儿作为抵押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2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随后,任某用女儿私章以女儿之名向房产地公司购买了总价为16.4万余元的一套商品房。2000年4月,任某以女儿的名字申请领取了房产证并予以保管。2003年5月,女儿借故又补办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同年11月,任某夫妇在对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2005年,任某夫妇因与女儿对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夫妇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其女儿,但实际出资购买人是自己。其曾请亲戚劝说女儿协助自己办理更正房产登记,但遭女儿拒绝。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女儿则认为,系争房屋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付款凭证、购房发票及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均是自己,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任某为系争房屋交付了订金和按揭部分自备款、部分房款,因年龄关系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以其女儿名义办理及签订了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从办理、保管原始房产证,任某夫妇装修后入住等事实,以及任某女儿无足够证据证明所交资金是由其提供的事实,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分析,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人和购房人应为任某夫妇,实际权利人为任某夫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没有登记但实际出资购买了房地产的人,也可以是房地产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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