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房东赔偿80%房屋差价损失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房东赔偿80%房屋差价损失

时间:2011-8-15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江苏省x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昆花民初字第0515

    原告李先生,男,19811月  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姐,女,19843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律师,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男,19808月  18日生, (系被告王小姐配偶)

    被告xx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xxx

    法定代表人谢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先生xxx与被告王小姐商某某、  昆…e好££

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011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4&月简§

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xxx以其非房屋买卖女目9A

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小姐20101228

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依所涉房§十动

产所在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ⅥR

的规定,被告王小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AL案有

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王小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a

简易程序于201111 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耿

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涛、被告王小姐的委托代理A月女#、被

xx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凤到庭参加第一次

庭审: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

7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生及其委托代

理人钟涛、被告王小姐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第二次&*

被告商某某、  xxx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Rp奂,5i

珉通过xxx公司中介,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

购买位于xxxxxx绿地xxx室房

屋,房屋总价445000元,税费各自承担。被告商某某与被告翁文

静系夫妻关系,签订销售协议时,被告王小姐未到场签字,被告

商某某称已经同王小姐商量过,同意以上述价格出售房屋,他可

以全权代理。且被告陈玮珉出示原始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翁文

静名字也是由商某某代签。被告商某某当时出示结婚证原件,买

房及入户的相关手续文件。协议签订后被告商某某交付房屋钥匙,

原告支付购房款100000元给被告商某某,并一同办理物业、水电

煤的过户手续。原告随后装修入住至今。

    2010330日,王小姐x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上述《房屋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本案原告李先生迁让返

还该房屋。201063xxx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王小姐的诉

请。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是被告商某某过错所致,他一开

始欺诈,后提出涨价要求,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让其妻子

王小姐提起以上诉讼,有失诚信原则。被告商某某应当对其过错

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0000元,并赔偿原

告各项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定金返还、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

以及搬家费用共计270000元。被告王小姐与被告商某某系夫妻关

系,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

构,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玮珉、王小姐返还原告耿

永亮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

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用。庭审中,原告李先生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

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191200元,其他损失将另案主张,本案其他

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商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王小姐口头辩称:1、被告王小姐并未收到原告李先生

付的100000元购房款,没有义务f]还。2、原告李先生的各项经

济损失并不是王小姐侵权造成的,王小姐不需要也没有义务替被

商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既然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无

效,经济赔偿没有发生的依据。如果法院要判决赔偿责任,也应

当考虑到房价的起算点与截止日,确定房屋涨价的具体幅度,另

外原告李先生也是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其自己也应当承担部

失。4、原告李先生没有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搬离诉争房屋,被告翁

文静作为房屋共有人也有租金损失。

    被告xxx公司口头辩称:  我公司作为中介方没有过错,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商某某在签订合同后履行

过程中,被告商某某曾经提出增加30000元房款,买方李先生

同意,经过我中介公司调解,买方李先生后来同意加价30000元,

被告商某某又不同意出卖房屋了。

    经审理查明:2009816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商某某

xxx公司中介,签订《房屋销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位

xxxxxx绿地xxx室房屋,房

屋总价445000元,税费各自承担。被告商某某在同李先生签订《房

屋销售协议书》时,未征得其配偶即本案被告王小姐同意的情况

下,代被告王小姐签名,并向原告李先生出示购房时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说明该合同中王小姐名字也由其代签。2009816

日,2009823日,原告李先生两次共支付了100000元购房

款给被告商某某,实际取得上述房屋钥匙,并入住。20103

30日,本案被告王小姐x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201 0

63(2010)昆花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9

816日,李先生商某某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书》无效,

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60天内从位于xxxxxx镇绿地大道259

9602室房屋内迁出,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先生申请对诉争房屋差价进行评估,

以房屋差价损失作为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  即法院确定合同无效

判决生效之时房屋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开发商交

付房屋时所附装修为准,原告入住后自行装修的损失本案不主

)。经本院移送,评估鉴定部门认定诉争房屋在估价时点201 0

620日的评估价值为636200元,含原始装修价值15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陈玮珉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书》

第九条第5项约定:勺匕房为中介代办过户,若甲乙双方发生任何

经济或债务纠纷与中介方无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昆花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

书一份、2009816日《房屋销售协议书》一份、购房款收据

两份、启航社河西服务中心证明一份、购房相关发票两份、商品

房结算及进户凭证一份、陈玮珉与王小姐结婚证明一份,陈玮珉

王小姐原始购房合同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以及各方当事

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商某某在未征得其配偶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

王小姐签字,与本案原告李先生签订《房屋销售协议书》,出售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xxxxxx镇绿地大道2599602室房屋

一套,损害了王小姐的合法权益。  xxx市人民法院(2010)昆花民

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屋销售协议书》无效。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商某某收取购房款

100000元,被告王小姐并未实际收取该款项,所以应由被告陈伟

y]还原告李先生100000元购房款。

    针对原告李先生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三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

191200元,本院认为先应当确定原告所受损失,再根据各方当

事人的过错,按照比例追究赔偿责任。《房屋销售协议书》中约定

的房屋价格为445000元,经评估诉争房屋在估价时点20106

20日的评估价值为636200(含原始装修价值15000),被

王小姐辩称评估价值包含原始装修15000元,实际房屋差价损

失只能认定为176200元。因原始装修价值在开发商交付房屋给陈

伟珉时就已存在,扣除这部原始装修价值没有依据,故本院认

定原告李先生所受房屋差价损失为191200元。本院对于各方当事

人的过错进行如下认定:被告王小姐自始没有出售涉诉房屋的意

思表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

担赔偿责任;作为中介的xxx公司在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

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并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提供任何虚假情况,并且已经让原告李先生知晓诉争房屋

系被告商某某与被告王小姐共同共有,被告商某某代被告王小姐

签字并非xxx公司授意,所以本案中被告xxx公司不存在过

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某某在未征得其配偶王小姐同意

的情况下,代被告王小姐签名,同原告李先生签订《房屋销售协

议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明知诉

争房屋系被告商某某与被告王小姐共同共有,  当被告商某某代翁

文静签名时,没有向王小姐核实其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主观上

亦存在过错,对于造成的损失,  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

合案件具体事实,本院酌定被告商某某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损失80

(15296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自己承担房屋差价损失2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某某返还原告李先生购房款100000元,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商某某赔偿原告李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2960元,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元,鉴定评估费4500元,二项合计10924

元,由原告李先生承担1725元,被告商某某承担9199元。被告

商某某负担部原告已交纳,本院不再退还,  由被告商某某在履

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   

书  记  员

帐号

鸣  良  伟

凤  真

邵  唐  陆

贝  员  员

申  审

判  陪  陪

民  民

审  人  人

paoup
. TAG: <font face="宋体" size=2><p>Microsoft VBScript runtime </font> <font face="宋体" si

查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房东赔偿80%房屋差价损失]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使用说明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