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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被他人查封,请问如何办理过户

时间:2011-6-8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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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被他人查封,请问如何办理过户

 

 

 

钟涛律师按,在上海,不少客户购买动迁安置房,并且房产证一般也压在买家手里,但是如何房东因为欠债,房产法院查封了,那么拆迁房还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吗?

  【案例析】

   2008年5月,买家李先生通过中介介绍,购买位于航头新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面积为76平方米,总价50万,只留3万尾款,房东赵先生一个人的名字,2010年10月份,根据上海的政策,房产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买家李先生发现,此套房屋已经被浦东新区法院查封, 因为房东赵先生欠款15万,请问钟涛律师,现在该怎么办?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上海高院的内部规定,如何房产被查封,那么法官不宜直接判决办理过户,因为此种情况属于客观不能办理过户的状态,但是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查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此套房屋你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且已经占有房屋,对此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扣押、冻结、查封。

 因此,你可以委托房产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异议,和法院沟通、交涉,争取法院解封。之后你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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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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