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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两家业主不诚信法院判罚赔偿升值费

时间:2011-3-28来源:网络 作者: 网络点击:

    一房卖两家业主不诚信法院判罚赔偿升值费
    廖女士通过中介从黄先生手里购得一套房屋后,对方又将该房过户给他人。记者昨天获悉,对于黄先生的不诚信行为,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2007年1月13日,廖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黄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晨光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房价共计89万元。当天,廖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7年1月22日,她又给付了38万元首付款,黄先生随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廖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但此后,黄先生一直未与廖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10月14日,黄先生突然向廖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因个人原因不继续出售该房屋,想要终止合同,并愿意根据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2008年2月,廖女士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黄先生返还她已付购房款38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赔偿其因购买房屋发生的中介费383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计556183元。
    庭审中,黄先生解释说,他因拖欠他人债务,已将房屋抵债,并过户完毕。法院认为,黄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对于廖女士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新闻链接
    算算升值费这笔账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房屋现价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款的差额,即为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由于原告是于2008年2月提出解约,所以本案应按2008年2月的市价确定房屋差价。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2008年2月,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1000元至14000元,当初双方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944元,因此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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