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解答》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解读:按《解答》的规定,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原则上应当履行,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情形,这些情形是指:(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种情形比如房屋倒塌或上家已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已过户,而且他人是善意取得的。第二种情况在房地产买卖中基本上不可能出现,第三种情况是一般是指未即时要求他方履行,这个“合理期限”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来确定,但我认为至少应当在半年以上。不及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一种对对方违约的认可和接受,所以一定要及时以信函等方式提出履行要求。
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其中房屋涨跌的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如果“按最相类似的房屋的成交价”,这个“最相类似”的房屋如何去确定?法院一旦确定,是否可以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所以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因此最有可能的是第二种估价方法,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但对原告而言,委托评估的话就预先支出评估费,这会增加原告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