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起纠纷反诉请求被驳回 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发布时间:2009-05-27 江西法院网讯4月29日,彭泽法院审理了一起互诉违约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九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董某支付违约金3588元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2006年9月19日和2006年12月17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5栋1单元401号房和5栋底层1号房,总购房款15.59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三十日,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余款交钥匙时付清。合同还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被告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将该屋另售他人,原告按总房款的10%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3万元。被告于同年9月10日在该小区内张贴公告:“各购房户:我公司定于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开始正式办理交房手续,请带好购房合同、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前来我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原告于2008年1月20日才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付清余款,实际购房款为15.57万元。现双方为迟延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819元。被告亦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1.57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为逾期交付原因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在达到交付使用商品房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示证明文件,而被告未能履行义务,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而被告认为合同约定了购房余款于交钥匙付清。则表明原告在没有交清所购房屋款项之前根本无权要求被告交付房屋钥匙。故原告在交接房时存在违约,应当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给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于2007年9月10日张贴了交房公告,但应给各购房户一个互相转告的合理期限,此期限至2007年9月30日止较为合适,因此逾期交付截止期按92天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交钥匙时付清购房余款,即被告应先履行告知原告交接房屋义务,而后原告交付房屋余款拿到钥匙。针对被告反诉,因证据不足,且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合法手续,故认定其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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