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1月5日,上海某置业公司与安某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安某购买上海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屋一套,房屋暂测面积为79.32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竣工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总价为26万元,一次性付款可享9.5折优惠。合同签订后,安某依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6年12月3日,上海某置业公司交付了房屋。系争房屋实测面积为82.42平方米。开发商通知安某补交购房款,安某不同意支付,双方协商不成致讼。
原被告主张:
原告上海某置业公司请求安某支付超面积购房款。
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认为根据最高院解释,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置业公司与安某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安某应当遵照该约定,向上海某置业公司支付超面积购房款。
律师释法:
一、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二、无约定情况下,面积不符的适用规则
商品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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