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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首付办不下来贷款 购房者开发商应如何担责

时间:2009-11-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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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首付办不下来贷款 购房者开发商应如何担责

银行不给贷款 首付就打水漂?

买套房子仅首付款就付了49万多元,但是,过了好几个月,购房者王先生才知道,银行拒绝了他的按揭申请。可是这个时候,王先生实在筹不出113万元的购房余款,他想退房拿回首付款,但开发商不乐意了。开发商说,退房可以,但是要赔11万多元的违约金和42万多元的 “房价下跌损失”,这样一算,王先生的首付款全赔给开发商都不够。

掏了首付款后银行不给贷款,能不能退房拿回首付款?购房者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购房者和开发商闹上了法庭。

 

据购房者王先生起诉说,前两年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开发商购买集美区某花园跃层楼中楼,总价162万多元。合同签订当天,王先生支付了首期款49万多元,余款113万元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王先生说,直到他们提起诉讼为止,购房合同已经签订超过1年,开发商仍然无法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他们无法支付剩余的房款。开发商却说,据他们从银行查到的情况,是由于购房人王先生在其它的贷款中存在逾期付款,信用记录不良,所以银行决定不贷。因此,这事应该由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王先生认为,资信不良不是违约行为,他在银行不贷款给他的情况下,实在无力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王先生找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退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49万多元。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反诉

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2008年12月,王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被告的开发商立即退还购房款49万多元。

开发商提起了反诉。开发商说,王先生因自身的资信原因,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1.3万元。此外,购房者王先生还应该赔偿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42万元。

近日,这个案件经过审理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的开发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同意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1.3万元,而开发商不再追究王先生的其他违约责任,并将王先生已支付的49万多元购房款扣除违约金和税费后,返还给王先生。

焦点

银行不贷款损失谁承担?

开发商:没按时付款 就是违约

开发商代理人说:“需要澄清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说按揭贷款是开发商的义务,其实不是这样的。按揭贷款,说穿了就是购房者向银行借钱来买房子,严格来说,属于购房人付款方式的一种履行方式之一,所以说,合同中约定,购房人要向银行去贷款,他要保证他的资信状况符合银行的审查要求,如果他没有通过银行的审查要求,就应该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5天内,一次性补足剩余的款项,否则就构成违约。”

开发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后,因买受人原因而使按揭手续无法办理或银行未批准同意按揭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之日起5天内付清全部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另外,房价下跌损失也是买受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完全符合对等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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