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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部分城区规定:外地户籍单身人士即使有社保也不许购房

时间:2012-6-2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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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部城区规定:外地户籍单身人士即使有社保也不许购房

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962269解答,目前在上海,从2012年6月15日开始,非本市户籍人士购房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以家庭为名义购房,所谓家庭名义就是购房者必须已婚;二是该家庭在沪名下无房;三是能提供2年内在沪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

区县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非上海户籍单身人士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即使该购房者在沪名下无房,且能出示“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也不行。

“购房家庭定义为已婚”

关于非沪籍单身人士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一事,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962269一接线工作人员昨日称,这是根据“沪府办2011年6号文”严格执行的。

所谓“沪府办2011年6号文”,即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去年1月印发的一则通知。该通知全名为《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被业内人士称做“沪九条”。

根据“意见”,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上述962269接线工作人员解释,按规定,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才有购房资格,而所谓家庭,则必须是已婚而非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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