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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也可以买卖-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经济适用房也可以买卖-上海房产律师

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 5 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实例: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 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实例: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手住房交易过户的费用


  一、是 “契税”,金额为成交价或指导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即:成交价或指导价×1.5%),由取得方(买方)支付。

  二、是“转移登记费”,住宅交易是80元/套,由取得方(买方)支付。接着是“交易手续费”,支付标准是买卖双方各自支付3元/平方米。

  三、是“营业税及附加”,标准是5.5%,由失去方(卖方)支付,具体缴纳标准和程序请咨询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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