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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1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哪些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钟涛律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待不少客户咨询,如果买房子,到时候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办?万一房东失踪了怎么办,为此,钟涛律师解答,这个问题不用担心,如果房东不配合办理,买家可以向法院起诉,缺席判决之后,凭法院判决书单方面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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