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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8-2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对没有所有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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