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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之后第二套房贷款不成,起诉开发商退款的起诉状样本-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7-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该合同附件一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约定采取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在201041之前支付666903元,其余价款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总额占总房价的59.99%。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40%的首付款共666903元,并由被告负责办理银行贷款事宜。

2010417,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057,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原告认为:在201041之前,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66万购房款,并且在42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承诺可以办理六成贷款,此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还未出台。但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失误,一直拖延到5月份,都无法办理出银行按揭手续,致使贷款办理不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如果要求原告按照50%以上比例支付首付款,在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今天,原告实属无力承担这笔超出合同约定的高额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原告认为:原告、被告是在201042签订的买卖合同,按照相关政策,是不受417国务院政策限制的,但是由于被告工作失误,延期办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国家政策的调整不是买卖双方在事前可以左右和预见的,由于房贷政策的调整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请贵院公正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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